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哪些?经济补偿金的常见问题有哪些?_今热点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此即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此即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此即无过失性解除的情形。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此即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气此即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此即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可统称为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得相互抵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济补偿金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一)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从二者的性质和适用情形来判断,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二者不能同时适用。所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
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则是《失业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因此,从形式上看,二者似乎并无必然关系。但是,无论是经济补偿金还是失业保险金,其功能都是保障劳动者离职后的经济安全,都具有失业补偿的功能。因此,国际劳工组织第168号《关于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的公约》第22条规定:“当受保护人根据立法或集体合同已直接从雇主或其他来源领取主要用于抵偿他在全失业的情况下造成的收入损失的离职金时,每一成员可在下列情况中作出选择:
1、失业者本可享有的失业津贴可在离职金抵偿收入损失时期内停发;
2、离职津贴可能减少,减少金额相当于在离职金抵偿收入损失的相应时期内有关者有权获得的定期支付款项变换为一次给付金额。
"美国各州在计算失业给付金额时,对于有经济补偿金者,采取减额给付的方式。此种“抵傅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避免了失业劳动者因获得双重保障而可能削弱了其再就业的欲望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可以节省失业保险金的开支,增强失业保险金的给付能力。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兼得"模式,即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同时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失业保险金。